一、句法学视角
英语中存在句(there-construction)中,“be”与形式主语there一致,第三人称特征[3-Pers]在there和BE之间匹配成功后被删除;名词短语most of us的主格特征[Nom-Case]在结构中被删除,因为它出现在一个存在句中,形式主语there实际上承担了主语的功;而“most of us”的[1-Pres]与BE的[3-Pres]不匹配[1],所以整个句子在语义接口崩溃,句子非法。
形式there产生的原因:T带有的[epp]特征,如果T成分统制匹配目标是不定的(即一个与T在人称和数上匹配不定名词或代词的表达),通过合并形式there到[spec,T]处,将其删除。
Radford2004引Bowers观点很能说明问题,就是他认为形式主语there原生在[spec,VP]处是一个非题元的主语,这样其实也说明了形式主语结构中,逻辑主语通常是无定的,且其拥有[3-Pres]特征。
对上述特征删除意义的补充:
可解释特征(粗体)会被语义接口处理,而不是那些带删除线的不可解释特征(因为这些特征已经被删除,删除使得这些特征对语义接口处不可见,但对句法和音系部分仍然可见);可解释和不可解释的特征都会被音系部分处理,在这里be将被具体化为are。[2]
二、语义学视角
there are X 为存在量化句,在存在句中,“there are”期待引入某种不定量化(Indefinite Quantification)的个体,如“some people”或“a few people”,表示存在某些个体。表达为:∃x[P(x)]。
而“most of us”是一个限定性量化(也可以称为最大量化),它描述的不是某些新引入的个体,而是对已经存在的个体(我们)进行的陈述。表达为:Most[x∈Us,P(x)]。
从语义学角度分析,两者表达的量化目标不同,存在量化引入的是新的个体,强调个体的存在性。最大量化则假定一个已知集合的存在,并对该集合的子集做陈述。综上,该句子不合法的原因其实就是存在量化(“there are”)与最大量化(“most of us”)无法在同一语境中没有办法允准这个组合。
总之,就是如果使用“there be”作为形式主语,那么逻辑主语一定要是无定的,而most of us在该语义下,是一个限定性名词短语(definite NP),指的是一个明确的、已知的群体,所以非法。
参考
[1]“there” 作为引导词,通常与其后的主语在人称和数上匹配。“most of us” 是复数形式,且含有第一人称,导致与 “there” 的无特定人称不一致。
[2]特征失活假说(Feature Inactivation Hypothesis)一个不可解释特征在被删除后立即在句法中变为不活跃(并对语义部分不可见)。